索引号 | 530400201896186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9-27 |
关于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消除我市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汽、柴油)违法行为,维护全市成品油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在2018年10月15日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加油站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
(四)擅自在停车场、物流园、修理厂、工矿场地等自设油罐、加油机等非法销售成品油的;
(五)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
(六)购销走私成品油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消除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限期拒不消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专项用油(自用油)的重点工程、规模(限额)以上工矿、商贸、运输等企业须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向公安、安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备案由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交运、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备案后方可储存使用成品油(自用油)。用油企业仅对本单位车辆、机械设备提供用油,不得对单位外车辆、机械设备、社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和发生经营性(盈利)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经备案专项用油单位(自用油)应建立成品油进、用、存的管理台账。未经备案储存、使用成品油的,按照非法储存危化品进行处罚。任何成品油批发、配送企业不得向未经备案的专项用油单位(自用油)供油。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举报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8年9月27日
举报电话:
玉溪市公安局 0877-2691152
玉溪市商务局 0877-2014295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877-12315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0877-2028498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877-12350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相关阅读:
- 我市着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025-07-11
- 江川区专项整治自助服务设备违规占道 2025-07-11
- “银发”助力社区人居环境整治 2025-07-1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抚仙湖铁人三项挑战赛期间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2025-07-04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训练期间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2025-06-27
- 土地整治持续发力 助力建设和美乡村 2025-06-25
- 者湾村全面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2025-06-20
- 全市持续深化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暨干部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召开 2025-06-19
- 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培训会召开 打造整洁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