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109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17 |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澄江审结
近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澄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澄江市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5日立案受理,鉴于原被告双方有调解意愿,7月6日,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本案进行庭前调解,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调解。澄江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9年5月8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雇工杨赵华,在澄川高速公路龙潭隧道大桥桥面上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过程中,因防范措施不力,致高温焊渣掉落到桥下,引发官松庙森林山火。经鉴定,官松庙森林山火火烧迹地现场总面积为68.14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62.910亩,林地权属澄江市尖山社区路歧村民小组和干冲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种为防护林,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澄江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赵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经原告委托,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官松庙火烧迹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需总投资费用414600元。据此认为,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森林高火险区违规开展野外用火作业、聘用无证人员进行特殊的电焊作业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分包单位的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务合作单位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依据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官松庙火烧迹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所确定的造林方式,对其损害林地予以补种并达到国家造林验收标准;如被告不履行补植义务,则判令其承担植被恢复治理费用414600元,由相关部门代为补种管护。
调解过程中,三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表示三家公司均不具备造林条件,同意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对被破坏森林植被进行补种。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云南晟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官松庙火烧迹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确定的植被恢复费用414600元,于2020年7月22日前将该笔款项交到原告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澄江市财政局相应账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澄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经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澄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现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通讯员 溥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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